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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救助申請辦法


社團法人中華仁仁關懷協會社會救助申請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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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 一 條: 為扶助因重病、家暴、受虐或家庭變故等,使生活陷入困境之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度過難關,特訂定本辦法。
    第 二 條: 本會依本辦法辦理之補助業務,經費來源由他人捐助挹注。當年度經費用罄時,本會得停止救助;當年度如有結餘,移發入下年度繼續辦理救助。
    第 三 條: 本辦法之救助範圍如下:
    ﹝一﹞醫療救助。
    ﹝二﹞生活必需品補助。
    第 四 條: 凡需申請醫療,請於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,生活救助請於三個月內提出,本會不接受個人申請,須經下列機構轉介:
    ﹝一﹞各縣、市政府社會(局)處,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。
    ﹝二﹞各公、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。
    ﹝三﹞大愛體系各公司單位。
    第 五 條: ﹝一﹞醫療救助
    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罹患重病;或需長期醫療;或因殘障須在公、私立醫院治療或復健者,其醫療費用,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,由本會救助部份或全部醫療費用。申請時應附繳文件:
    1. 本會社會救助申請表。
    2. 公、私立醫院之正本診斷證明書(一個月內)及醫療費用收據(僅限健保給付之醫院或診所)。
    3. 其他可證明文件:
    重大傷病卡影本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國稅局財力證明、案家照片等,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上。
    ﹝二﹞生活必需品補助
    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或家庭清寒者,因家屬無力負擔,由本會視狀況予以補助。
    申請時應附繳文件:
    1. 本會社會救助申請表。
    2. 其他可證明文件:重大傷病卡影本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國稅局財力證明、案家照片等,如有以上文件亦請附上。
    第 六 條: 上述案件經本會人員收件、審核,必要時進行個案訪視,由本會審核通過者,核定救助金額並通知轉介單位,並以匯款或現金等寄至轉介單位,所有申請案件恕不退件。
    第 七 條: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之。
  • 相關附件:
  • *社團法人中華仁關懷協會社會救助申請表.x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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